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XX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XX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王X之夫),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24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XX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4元,减半收取5427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