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XX,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唐XX,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一审被告:庞XX,女,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唐XX以及一审被告庞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XX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