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辽宁XX公司与被上诉人涿州市XX公司、石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包装袋,诉讼双方均认可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存有争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5915号民事案件对诉讼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质量异议纠纷做出了判决,认为不构成违约。该案上诉人对该判决提出了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申756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对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5915号民事判决进行立案审查,故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5915号民事判决书能否作为生效判决被引用,需要等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终结后确定,故一审法院应当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5915号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终结后,再行根据再审的结论认定被上诉人交付的货物是否适用违约责任作出判断,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