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6民终4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系被上诉人A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因与被上诉人C、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XX0681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B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A、B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XX0681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A、B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A、B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上诉人A、B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上诉人A、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 月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