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国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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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XX、冼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吕国铭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4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XX


原告:莫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XXX律师。

被告:冼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XX。

被告:廖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XX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月25日

开庭时间:2022年3月8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莫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到庭。

被告:冼XX、廖XX未到庭。

原告起诉要点

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438.35元(1、借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6月28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付,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即10万元×15.4%×92天÷365天=3881.64元;2、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9月28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付,暂计至2022年1月13日,即10万元×015.4%×108天÷365天=4556.71元)往后继续按上述利率计息至还清为止;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判令实际发生的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21年6月28日,被告一通过熟人朋友联系到原告称因家庭开支及消费需求需要资金,并承诺不超过三个月就可以返还借款。因被告是通过同行朋友何XX介绍认识的,被告一称经营有合法生意,并且会介绍工程给原告承接,基于对朋友的信任,所以原告当天同意向两被告出借1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一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即从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如不能按时归还,则借款按24%年利率计算利息,承诺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原告收到借条后即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将10万元转账出借款给被告一。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妻子,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登记结婚之后。此后,借期届满两被告未支付过本金,也没有主动与原告协商还款计划,期间经过原告多次电话追讨,两被告均是各种借口拖延还款,原告甚至在过年前后分不同时段亲自上门追讨借款本息,两被告都没有还款的实际行动,原告索款无望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借款后怠于履行偿还义务,使用借款期限届满后选择恶意赖账的方式应付原告,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两被告除了应按约定返还本金及承担逾期利息损失外,还应当承担原告为维护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即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诉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冼XX、廖XX未作答辩。

本院对涉诉事实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XX与被告冼XX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21年6月28日,被告冼XX因家庭开支及消费需求,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冼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内容为:被告冼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为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如不能按时归还,则按24%年利率计算利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通过中国XX银行将10万元转账给被告冼XX。被告冼XX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被告冼XX、廖XX于2021年2月1日在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因本案,原告委托XXX代理诉讼,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对法律适用的意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冼XX、廖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莫XX主张与被告冼XX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该证据清晰记载了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内容,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冼XX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冼XX逾期还款,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冼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双方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被告冼XX违反约定还款,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段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冼X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双方约定逾期还款律师费的负担方式,由于被告冼XX未能按约定还款,导致原告委托XXX代理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被告冼XX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关于被告廖XX的责任问题,虽然被告冼XX在借条上写明因家庭开支及消费需求,但被告廖XX未在借条上签字,原告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廖XX知悉该借款,故被告廖XX不应对被告冼XX的上述民事责任承担共同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冼XX向原告莫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冼XX向原告莫XX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段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

三、被告冼XX向原告莫XX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莫XX对被告廖XX的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被告冼XX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吕国铭律师,现于广西才力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一直担任多家医院法律顾问。擅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人身损害、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才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720********67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