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雪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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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XX与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吴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唐雪榕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沙XX,女,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委托代理人:唐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XX。
再审申请人沙XX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台公司)、吴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沙XX申请再审称:(一)吴XX具有合法处分案涉房产的权利。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经原审法院裁定取得云XX7189.982平方米房产的债权,吴XX通过广州市产权交易所购买该债权,吴XX因此拥有了云XX上述房产的合法处分权。2006年7月28日,沙XX与吴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吴XX购买广州市北XX,房款为471110元,承诺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为沙XX办妥房产证。签订合同后,沙XX向吴XX支付了全额房款及办理房产证费用15547元,但吴XX至今仍未为沙XX办理房产证。沙XX与吴XX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吴XX是合法的处分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沙XX办理房产证。故吴XX拒绝为沙XX办理房产证,严重侵犯了沙XX的合法权益,应当配合沙XX办理过户手续。(二)瑶台公司亦应协助沙XX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吴XX与瑶台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吴XX全权负责云XX的销售工作,瑶台公司负责办理该大厦的房产产权证等问题。吴XX向沙XX出售案涉房屋时,瑶台公司的负责人也在场,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沙XX自交齐房款后一直使用该房产,瑶台公司是明知的。因此,瑶台公司应承担协助沙XX办理房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三)案涉房产具备过户条件。案涉产权已经经过大确权,且已出售给了沙XX,沙XX也支付了全额房款,并已占有使用该房产,故已具备了过户条件。2011年,沙XX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信访,该中心经过多方核实,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信访回复》:若沙XX与吴XX、瑶台公司无法协商办证的,沙XX可通过诉讼解决,只要持有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就可以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证。这是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明确回复,也就是说案涉房产并不需要二审法院所要求的房产规划等就能办理房产证,只要经法院判决吴XX、瑶台公司协助沙XX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只要法院出具协助执行函,房产交易部门就可以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去处理案涉房产产权过户问题,届时沙XX单方申请办理也没有任何问题。原审判决不支持沙XX的诉讼请求,导致沙XX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反而是吴XX、瑶台公司的违约行为得到了支持,有失公正。综上,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吴XX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根据从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的案涉房屋资料显示,该房屋所在的云XX首层通过规划验收时没有间隔,吴XX在没有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云XX首层分割出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XX首层房屋分割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后,案涉房屋才符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条件。在此之前,法院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取代行政机关职权。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问题是原审判决不支持沙XX关于要求吴XX、瑶台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
经审查,沙XX与吴XX在2006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沙XX与吴XX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的约定,吴XX应为沙XX办理案涉商铺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沙XX付清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商铺多年后,起诉请求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符合前述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案涉商铺所在的云XX最初由瑶台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与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白云XX)合建;白云XX将其依据合建协议应当分得的部分房产,包括案涉商铺,出售给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将该部分房屋抵偿给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食品公司随后又与吴XX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该部分房产转让给吴XX;吴XX最终将其中的案涉商铺出售给沙XX。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吴XX为沙XX办理案涉商铺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当然地包括清结前手合同履行的义务。但是,案涉商铺所在的云XX首层当前仅办理初始登记到瑶台公司名下,吴XX还不是案涉商铺登记的所有权人,还不具备为沙XX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二审判决驳回沙XX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因为案涉商铺尚不具备直接过户的条件,但不影响吴XX清结前手合同权利义务、完成案涉商铺分户测绘工作,在案涉房屋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后,沙XX再次起诉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因此,原审判决驳回沙XX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沙XX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该项实体处理欠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沙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沙XX的再审申请。
唐雪榕律师,广州人,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之一,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唐雪榕律师本科是医学专业,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