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起诉人:HINGMOONLAU(中文名:刘XX),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美籍国籍。
委托代理人:唐XX,广东XX律师。
2018年12月11日,本院收到HINGMOONLAU(中文名:刘XX)的起诉材料,诉称:起诉人原是花都区花山镇平西村三经济社的村民,1982年移居美国。起诉人的父亲刘XX(中国公民)去世时留下一块约140平方米的宅基地给起诉人。2014年起诉人回到家乡,经得平西村三经济社的村民同意后,起诉人于2015年在该地块上建成房屋,房屋建成前后,均未出现过任何纠纷,更没有任何机构对起诉人的建房行为提出任何质疑。2018年7月上旬,起诉人通过在家乡的亲人得知,起诉人上述所建房屋全部被拆除。起诉人认为,被诉行政机关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起诉人的房屋拆除,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并间接导致起诉人丧失了征收土地的经济补偿,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本院判决:1.确认被诉行政机关拆除起诉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西XX济社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诉行政机关向起诉人赔偿房屋损失XXX元(包括建房款110000元,房屋征收款XXX元);3.诉讼费用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起诉人请求确认被诉行政机关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但起诉人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实施了被诉的拆除行为,因此,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不符合上述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起诉人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HINGMOONLAU(中文名:刘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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