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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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律师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作者:吴国强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43次举报


         成都刑事律师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成都刑事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按照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范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什么情况下应予立案追诉呢?


下列五种情况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成都刑事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下列五种情况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