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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郫都区刑事律师谈微信钱包偷盗案例

作者:吴国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9次举报


成都郫都区刑事律师谈微信钱包偷盗案例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微信钱包不是信用卡,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密码等信息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知晓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将他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6)苏0583刑初632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农民。201613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6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4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42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128日凌晨,被告人单某在昆山市玉山镇倚和园XXX号车库被害人郑某租住处,趁被害人郑某熟睡后,利用被害人郑某的手机上的微信在线登陆之机,使用事前知道的被害人郑某的手机屏保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持被害人郑某的手机,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郑某微信捆绑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内冒领人民币5000元占为己有。被告人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单某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单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属于盗窃。

经审理查明,2016128日凌晨,被告人单某在昆山市玉山镇倚和园XXX号车库被害人郑某租住处,趁被害人郑某熟睡后,私自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利用其事先知晓的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以及被害人的微信号在线登录之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被害人微信号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的钱款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共计人民币5000元,后删除被害人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并提现。被告人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6218日,被告人单某与被害人郑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中国农业银行分户帐明细清单打印、中国银行银行卡详细信息查询、对私存款交易中间表查询,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发还清单,刑事和解协议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自愿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单某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被告人单某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

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微信钱包不是信用卡,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密码等信息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知晓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将他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