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国强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2日 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旭于2016年9月进入四川X××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于2016年12月初离职。2016年12月28日,万旭冒用四川X××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的名义从成都XXX汽车租赁公司在武侯区文昌南路的停车场调用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843元),并在调车单上签名自己的名字。后XXX公司发现,其谎称万旭是XXX公司的司机。万旭在租到该车的当天就以10万元的价格将车辆抵押给四川XXX贷款公司,所得赃款用来赌博,挥霍一空。2017年2月27日,被害人在万旭家中将其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诈骗金额为450843元,量刑建议7-9年。
被告人万旭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到手的贷款是62500元。被告人万旭的辩护人吴国强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万旭犯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辩称被告人万旭构成合同诈骗罪,且万旭具有犯罪未遂、坦白、初犯、取得谅解、主观恶性不大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万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理力争得到了刑期方面的实质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