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成都XX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成功争取缓刑

发布者:吴国强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4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XX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成功争取缓刑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8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吴XX,四川XX律师

............................................................................................................................................................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杨X等9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等9人及其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蒋X*邀约被告人被告人杨X等人一同从四川省**前往成都市**区。五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成都市**区不同的茶楼包间内,使用他人出租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资金结算帮助。被告人蒋XX负责****:被告人杨X、雷*负责........;被告人曾**负责**:被告人叶*负责在******,被告人陈**、林**受他人邀约,帮助蒋X*等人结算资金。林XX负责与*****;被告人陈XX负责....并........经查,2021年8月23日至8月27日期间,蒋X*、杨X、雷*等人共使用被告人杜**、赵X等17人的26个银行账户结算违法资金人民币XXX元,其中23个银行账户直接收取、结算电信诈骗资金569793元。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杜**将其名下三个银行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蒋X*等人使用,五个账户共支付结算违法资金人民币115007元,其中已查明系电信诈骗犯罪赃款的人民币30507元。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赵X将其名下中国XX、XX银行、成都XX、XX银行四个银行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蒋X*等人使用,六个账户共支付结算违法资金人民币237887元,其中已查明系电信诈骗犯罪赃款的人民币67800元

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杨X等人在成都市**区**号被民警挡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杨X、雷*、曾**、叶*、陈**、林**,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租用银行卡等账户来转移资金,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七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了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蒋**、杨X、雷*、曾**、叶*、陈**、林**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杨X、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被告人杨*对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均无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最后陈述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吴XX律师辩护意见】

律师通过认真仔细研阅本案全部案卷参与本案的庭审,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年纪尚轻,失业在家,跟随他人参加资金转移支付工作,是为生活所计。客观上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仅是.......................;主观上,没有直接犯罪的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

*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可依法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杨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犯罪情节,系坦白,犯罪情节较轻;杨X系初犯,真诚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杨X符合宣告缓刑的全部条件,请求依法适用缓刑。

四、本案已经查明杨*系受他人雇佣,杨X当庭也承认就是个打工的不是老板,依据案卷................................................的材料可以证明,辩护人认为杨X未在本案中其主要作用,不是主犯.................

综上,*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也不可能是本案的主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辩护人:吴**律师

2022年11月15日

【审理过程】

....................................................................

【判决结果】

...上述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子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手机,应当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二、 被告人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十、对九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将扣押在案的用于作案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2022年11月15日

【案例评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吴XX律师在本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并适用缓刑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