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国强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2日 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在被告人周*涉嫌贩卖36.48克毒品一案中,因被告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可能,庭审中据理力争案件存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伟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提出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证人的证言存在虚假的证言,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周伟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本案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3、被告人周伟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晚,被告人周伟在郫县郫筒镇郫花路与观柏路交叉路口将1袋重0.9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绰号石家庄)时被公安巡逻民警挡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的奥拓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2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78克。随后,在被告人周伟位于郫县郫筒镇一里阳光小区28幢2单元10楼3号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6.2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5.26克。
最后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伟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周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伟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