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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XX公司、蔡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杰|时间:2020年07月22日|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厦门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蔡XX因重大过失给XX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证据不足与事实严重不符。蔡XX起草的报案材料以及发送给XX公司负责人及荷兰客户的邮件,均主动坦诚了事件过程及因自身重大过失给双方造成损失。XX公司举证充分证明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蔡XX未按公司规章制度的流程规定,在未与公司核实款项是否到账的情况下就将正本提单寄出,有重大过失,直接导致了公司的损失。
蔡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XX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任何经济损失。XX公司不是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买方的货款打入骗子的账号,是诈骗案的直接损失方。卖方的货物已发出,应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XX公司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XX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蔡XX向XX公司赔偿因其过错给XX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62443.82元及利息5062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613063.8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4日蔡XX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4日,岗位为销售主管。荷兰公司AgroOnBV与L&W公司于2015年7月到8月期间,签订两笔金额分别为36470.40美元和52103.43美元的食品贸易合同,后遭遇国际网络诈骗,造成损失,报警无果。蔡XX于2016年1月28日向XX公司提出辞职报告。2017年1月9日XX公司作为申请人,以蔡XX作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蔡XX赔偿XX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62443.82元及利息人民币3374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为止)。2017年3月16日,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7】033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XX公司全部仲裁请求。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蔡XX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XX公司要求蔡XX承担人民币562443.82元及利息的赔偿责任,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XX公司要求蔡XX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故XX公司主张蔡XX赔偿人民币562443.82元及利息,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厦门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争议焦点是蔡XX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按照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履行职务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但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劳动者承担。首先,本案中,对于蔡XX因过错造成XX公司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及如何进行赔偿,XX公司与蔡XX的劳动合同并未作出相应约定。XX公司要求蔡XX赔偿缺乏合同依据。其次,XX公司不是涉案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买方的货款打入诈骗者的账号,是诈骗案的直接损失方。卖方公司的货物已发出而未收到货款,可以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买卖双方就货款支付损失问题已依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并依法应当由XX公司实际承担,XX公司的经济损失尚未最终确定。最后,在本案损失发生过程中,蔡XX在发出正本提单前未落实公司确已收到货款,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但其大意源于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误导而发生,尚不足以认定蔡XX存在重大过失。综上分析,XX公司现要求蔡XX赔偿损失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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