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霞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胡云霞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离婚

  • 服务时间:08:00-18:00

  • 执业律所: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115401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法律要点,你关注的都在这里! (四)

发布者:胡云霞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 |160人看过举报

规则五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该条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并非必须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3)彩礼的数额;

(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

(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

(7)当地风俗习惯;

(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来源: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淮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115401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76127

  • 昨日访问量

    7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云霞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