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五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该条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并非必须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3)彩礼的数额;
(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
(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
(7)当地风俗习惯;
(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来源: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法律要点,你关注的都在这里! (三...下一篇
无
200人看过婚恋财产纠纷处理法律要点,你关注的都在这里!
192人看过婚恋财产纠纷处理法律要点,你关注的都在这里!
206人看过婚恋财产纠纷处理法律要点,你关注的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