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霞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胡云霞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离婚

  • 服务时间:08:00-18:00

  • 执业律所: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115401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法律要点,你关注的都在这里! (三)

发布者:胡云霞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 |200人看过举报

规则四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生婚外恋情,他人及其近亲属在不知有配偶者已结婚的情况下,可能会赠与其财物。

赠与方在赠与财物时一般具有促进恋情或缔结婚姻的意思,但由于有配偶者已经结婚,上述目的自始即无法达成。赠与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作出赠与,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配偶者在与他人恋爱时,显然负有告知他人其已婚的义务,但其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此骗取赠与方的财物,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被欺诈者(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 157 条之规定,赠与物应予返还。由于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的诉请撤销赠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淮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115401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76143

  • 昨日访问量

    7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云霞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