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霞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胡云霞律师 离婚、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

胡云霞律师

3113691494@qq.com 08:00-18:00
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离婚

  • 服务时间:08:00-18:00

  • 执业律所: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115401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法律要点,你关注的都在这里! (一)

2022-05-09

发布者:胡云霞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 |525人看过举报

规则一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若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来源: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淮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115401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1345

  • 昨日访问量

    1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云霞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