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婉婷|时间:2020年07月16日|1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与被告张X1、张X3、张X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冰,被告张X1、张X3、张X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继承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的相应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张X1、张X3、张X2承担。事实和理由:郑X与张X4于1984年4月25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郑X育有一女周X,张X4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张X2、张X3、张X1。郑X与张X4购买了承租的单位房产,位于海淀区××。张X4于2018年11月5日去世,郑X因担心张X1、张X3、张X2逼迫她签订放弃财产的协议,主动要求女儿周X将其接走,现与女儿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对张X4享有的房屋一半产权依法继承。
被告张X1、张X3、张X2辩称,涉案房屋是郑X与张X4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对张X4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要求对于张X4遗产予以多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查明:郑X与张X4系再婚夫妻关系。张X4与李某(1976年12月8日去世)育有长女张X2、次女张X1、长子张X3。张X4于2018年11月5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张X4名下,系张X4与郑X夫妻共同财产。
现郑X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中属于张X4的份额予以分割,张X1、张X3、张X2亦要求对涉案房屋中属于张X4的份额进行分割。郑X主张因张X2未尽到赡养义务应少分份额,故要求郑X多分遗产份额。张X1、张X3、张X2主张因购房款系张X3出资,且张X3、张X1对张X4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而要求多分遗产份额。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张X4与郑X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应当首先析出50%归郑X所有,剩余50%的份额,应当作为张X4的遗产依法予以分割。郑X与张X1、张X3、张X2作为张X4的配偶及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郑X以张X2未尽到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遗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张X1、张X3、张X2以购房款系张X3出资,且购房使用的张X4工龄多于郑X工龄为由,要求多分份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张X1、张X3、张X2另以其对张X4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遗产,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本院对郑X、张X1、张X3、张X2要求多分的意见均不予支持,张X4所享有的房屋50%产权份额,应由各继承人均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张X4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由郑X、张X1、张X3、张X2按份共有,其中郑X享有八分之五份额、张X1享有八分之一份额、张X3享有八分之一份额、张X2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郑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张X1、张X3、张X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0元,由原告郑X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张X1、张X3、张X2各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