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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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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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宋俊俊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1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系一家经营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的有限公司,被告江某在贵州省盘县经营“某搅拌站”。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11月20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外加剂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供方)分批向被告(需方)供应聚羧酸减水剂。合同约定了产品型号、计量单位、单价、供货时间、结算方式等内容,其中单价约定为每吨2200元,供货时间为自2013年11月20日开始,精准时间以需方通知为准,结算方式为经供需双方商议,本合同结算方式均采用滚动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于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2月7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7日向被告提供混凝土添加剂5.26吨、5.06吨、5.38吨、5.16吨,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四份出库单为证。经双方结算,签署四批货物总金额为48044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双方在合同第7条约定,双方应先共同友好协商,如仍不能解决,则选择在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适用了约定管辖,极大的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订立或即将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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