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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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某与施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危险责任纠纷

发布者:宋俊俊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5日|分类:侵权 |1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在昆明当地较有影响的一起案例,是在昆明火车站“3.01事件”后因在某物流城托运货物发生爆炸事件,案件造成了人员伤亡,被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查处,可能还涉及要承担刑事责任,本代理人代理托运货物的货主,该案是死者以危险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案情复杂被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委托人是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其实并没有准确的鉴定结果证明委托人托运的货物引起了爆炸,代理人认为在确定刑事责任的时候证据标准是缺乏的,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所以该案我们同时接受了民事委托和刑事委托。在刑事案件中,我们紧紧抓住证明标准来辩护,毕竟不能适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来裁判。民事案件中,我们也积极委托鉴定机构来鉴定委托人托运的货物根本不是易燃易爆物品,不可能引起爆炸,虽然在爆炸事件中委托人的货物全部毁损,但毁损与否并不能说明是引起爆炸的引爆物。如果法庭审理发现不能确定是谁的责任,可能会适用共同危险责任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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