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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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代理思路

发布者:胡永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经销代理 |2200人看过

(一)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要把握诉讼目的

民事业务是律师的看家业务,传统业务。任何一个律师,不管是博士毕业的,还是自学成才的,做律师业务大概都是从民事业务做起的。北京有专门做刑事业务的律师和律所。昨天高子程律师来讲了,他其实不是专门做刑事业务的,他也是做民事业务出身的,他还是北京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有一些专门做刑事的,可能我们班上的同行也有这样的,但是我可以说绝大部分律师都是从民事业务入手的,即使是做刑事的律师,如果没有民法的思维,在民法母亲的眼中没有平等的观念,做刑事也是会有一些障碍的。

我们这里讲的是“技能”,而非之前的“技巧”,这就体现了一个改变。我觉得“技能”比“技巧”要好,“巧”就讲到了投机取巧,讲到了“只重术不重道”,子程也讲了“道”与“术”的关系。刑事业务、民事业务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所以我们通篇无疑是要讲“术”的,但是在讲“术”之前,把“道”放在前面。如果过多地掌握民事诉讼当中的技能、技巧,而忽略了对“道”的把握,可能适得其反。也就是说越会这些技能、技巧的人干起坏事来可能就越坏,可能为了某些利益不择手段。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不择手段实现诉讼目的略微有点差别,但有的时候我自己也把握不出来差别的大小。

民事诉讼的一个目的就是要解决争议,争议得到解决才是案件办完的最终目的。这是很简单的事,但是在很多时候这方面往往被忽略。很多时候,当事人找你来的时候是带着非常微观的诉讼来的,甚至于火烧眉毛了,在这时我们很容易被当事人带到具体的麻烦当中去。

律师应当从一个比当事人看得更明白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也就是说要从争议的实质去考虑问题。律师要考虑该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纠纷,纠纷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如两家邻居因为房檐滴水打起来了,或者因为宅基地的一分一毫打起来了。严格地说,各自可能有各自法律的依据和相应的办理案件的技能和技巧,但实际上这样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相邻,他们世代相处,乃至于他们是不出几伏的兄弟姐妹,乃至于就是一家人,这种情况下解决争议是最重要的目的。

我们先说一个例子,前两天上海一个律师找到我,提到一个侵权的案件。电视台、网络大概有几百家这样的侵权案件。他找到我以后,“解决争议”这四个字占据了我整个的思维。

这个案件本来是一个离婚案件,当事人是一个大老板,夫妻两人有一个孩子,媳妇说他在外边跟别的女人又生了一个孩子。后来演化成,男方为了不让女方分得财产或者多分财产。当事人首先打了一个他和女方婚姻不成立的官司。为什么婚姻不成立?因为没有结婚。但是女方有结婚证,男方说结婚证是他哥哥在地摊上买的,登记的时候他们俩谁也没回老家去。他们老家可能也存在俩人不去也能登记的情况,所以女方说,虽然我没去,但他们那个地方不用去也可以结婚,因为照片是真的,结婚意愿是真的,结婚生孩子是真的。但是律师说不管别的什么是真的,结婚证不是真的,法定要件不成立,所以该案不是离婚案件,而应该是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

离婚案件有离婚案件的审判地点,解除同居关系有解除同居关系的审判地点。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又出现了其他情况,男方为了不让女方分得财产,把自己的公司假装并购给别人,假装把股份出让给别人,又把几十项专利转移给他哥哥。然后男方就撞伤了女方和她的代理人,不知是女方躲闪不及,还是男方故意为之,于是就出现了现代版的陈世美杀妻灭子案。于是就演化出了一个刑事案件,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案件,男方就被判了刑。在处理刑事案件当中,同样也有一个目的和解决争议的问题。这个案件最后就形成了一个完全的刑事犯罪了,男方被判了实刑,进了监狱。

男方出来以后又去告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诉讼,说结婚证应当被撤销,因为证是假的。婚姻登记机关说证是你在路摊上买的,不可能由我们撤销。另外,原来的登记机关合并到别处去了,档案保留也不完整,现在也分不清结婚证是真的还是假的。在审行政诉讼的时候,婚姻登记机关也不敢说是真是假,就说申请撤销的期限已经过了,于是驳回了。结婚证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呢?一审在区级法院认定结婚证是真实的。二审认定结婚证是假的,应该到男方所在居住地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检察院抗诉说虽然查不清结婚证是真是假,也得按离婚来审,按照丈夫走失在原告所在地审理,又回到了一审去。

现在案子刚刚开庭,就已经经历了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我跟我的儿子讲这个案例的时候,他说这是你为了给我们讲课编的吧,哪有这样的案件,有民事、又有行政,还有抗诉,把所有的程序都编到里面去了。我说这就是真实的,可悲的是男方当事人出狱以后已经控制不了自己的公司了,他的那些专利已经没人管了,被仿冒的满天下都是了,钱也没有了,一切都没了。现在跟他生活的第二个女人也对他失去信心了。我说开始就是一个离婚,别管登记没登记,女方不就是你孩子他妈吗,孩子是你的就分给她点财产呗,你分给她点财产不就把这个矛盾解决了吗?他说律师坚决说不能分给女方。

该案就是没有把握好目的,如果不综合分析案情,整体把握,而是单独应付的话,则容易出现问题。该案就请了三拨律师,第一拨律师专门应付结婚证是真是假,是离婚还是解除同居关系。第二拨律师打行政诉讼,第三拨打刑事官司。这三拨人谁也不认识谁,谁也不和谁讨论。最后这个案子的结果成为那个案子的毛病,那个案子的结果又成为这个案子的毛病。因为行政诉讼败诉了,被驳回了,人家认为结婚证是真的。因为案件被驳回了,结婚证被认定是真的,又给抗诉增添了理由。这样相互牵扯,最后当事人把自己绊死了。

(二)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要有“发散性思维”

代理民事案件还有一个思维,即“发散性思维”。律师的思路一定要是跳跃的,发散的,不能够局限在一个个体纠纷中。试想如果这位老板身边有一个能够综合考虑问题,能够为解决争议而具有发散思维的人的话,他不会落到今天的地步。当矛盾出现时应当考虑如何去化解,而不是去对抗。每一个对抗当中又不见得能赢。

就像该案件中,眼睁睁看受害人骨折了,而男方律师非要说是女方碰瓷,碰瓷有找到当事人老公碰瓷的吗?碰瓷不都是陌生人吗?所以法院上从基本上考虑,首先觉得你开着宝马车,他们两个走着路,在你老家的地盘,跑到你跟前去碰瓷的可能性不大。恰巧街头有录像,可是录像照的是车尾,照不到他究竟碰到受害人没有,但是看到人倒了,也看到刹车灯亮了。但是刹车灯亮之前有一个相互躲闪的过程,躲闪过程中,车的左角碰到了这个男人的腿,这个男人倒在地上把膝盖磕折了,鉴定为轻伤。这当然负责任,因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在跟你相向的时候倒地的,这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和现实当中因果的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主打碰瓷谁有这个把握?如果当事人说我看到了一慌就碰到,顶多就是肇事,造成一个轻伤结果,赔钱后最多判缓刑。只要人不进去,企业就不会没有。所以大家要有一个观念,就是一切皆有可能。当你把这个东西转让给亲戚的时候,要想到他背叛了你怎么办?你为了第二个女人离开第一个女人的时候,第二个女人离开你时你怎么办?你现在做的一切是不是仅仅为了博得第二个女人的欢心而已?其实在你的内心真的那么恨他们娘俩吗?也不是。可是他不这么做,第二个女人说不行,在后面给他打劲,而打劲的这个过程中律师没有起到恰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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