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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男方向女方发的红包,分手后,女方是否需要归还

发布者:司书海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1990人看过

随着社会发展,QQ、微信等很多平台都可以自由转账、发红包。现代社会中,情侣们为了表达对彼此的爱,常常发一些代表爱情意义的红包,比如:520,1314等等。那么,如果双方分手,发给双方的红包是否有权要回呢?

这里,我们有必要先确认一下红包的性质:如果是在情人节等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节日互发红包,只是双方对彼此的爱意的表达,是对对方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只有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当对方领取红包,所有权即转移给对方,所以,不能撤销。

刚刚,说的是普通的红包,还有一些注明性质的红包;比如:嫁给我吧,亲爱的!笔者认为,注明性质的红包,是附条件的红包,在条件成就之前,虽然,对方领取了红包,只是暂时保管,对方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对于这种注明性质的红包,在条件成就之前,可以撤销,领取的红包应当返还给对方。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取结婚证,后来分开了,对于附条件的红包是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规定呢?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红包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规定。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已经在一起生活了,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程序上欠缺,已经达到实质上的目的;而且,红包相对于彩礼,数额较小。如果在把这些小数额的红包都斤斤计较,是否是把感情金钱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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