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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抚养孩子一方索要抚养费的适格主体及诉讼时效问题

2017-08-18

发布者:司书海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806人看过举报

现代社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夫妻之间矛盾越来越多,离婚率越来越高;除了丁克家庭,离婚的同时要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有男方抚养还是女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不抚养孩子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谁来向法院主张权利?在多长时间内主张权利??今天,笔者和大家一起来聊聊这些问题。

关于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支付方式问题,一般是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有法院结合案情实际,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依法判决;这个问题,没有太多争论,笔者一带而过。

关于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谁来主张权利?学界有三种观点:

一、应当由抚养孩子一方父亲或母亲主张

因为抚养孩子一方父亲或母亲作为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同时也是孩子财产的代管人,有权利对侵犯孩子财产利益的人主张权利;保护孩子财产利益不受侵犯也是代管人的义务。

二、由孩子主张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自出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孩子又是财产的所有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有权利主张权利;只不过,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追索已发生的抚养费由抚养孩子一方父亲或母亲主张,追索未发生的抚养费由孩子主张权利

已经发生的阶段,虽然未抚养孩子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但有抚养孩子的一方先行垫付,孩子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失,而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亲的利益因对方没有及时支付抚养费而受到相应损失;所以,笔者认为,这部分利益应当由抚养孩子一方父亲或母亲主张。对于追索未发生阶段的抚养费的诉讼主体资格同观点二。

关于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有的学者主张,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笔者认为:抚养费是财产权利,但是,追索抚养费是基于抚养权的存在而产生的,而抚养权是身份权,应该不受纯粹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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