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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性质问题】

2017-09-16

发布者:司书海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411人看过举报

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各种纠纷,频繁发生。今天,笔者和大家一起聊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性质问题。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到第十二个月止,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双倍工资是惩罚性的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惩罚性处罚,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应当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十三个月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一年。

二、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对双倍工资的性质作出说明;所以,双倍工资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惩罚性。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起算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果让劳动者在入职的第十三个月起就计算一年仲裁时效,劳动者是主张权利呢还是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主张,面临自己可能失业;不主张,自己又不甘心。按照第二种观点,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主张权利,劳动者也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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