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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和劳动合同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发布者:司书海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6日|分类:合同审查 |1346人看过

有过这样一个案例: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规定,员工旷工五天,解除劳动关系。可员工旷工四天,用人单位按照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要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我们先不看《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先来分析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员工手册是用人单位把单位的规章制度编辑成册,让员工了解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分别和劳动者签订的关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包括工资待遇、各项福利、上下班时间等等,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更能体现劳动者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更能贴近劳动者,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那么,如果以劳动合同为准,用人单位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劳动者选择履行劳动合同的,除了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恢复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选择支付赔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笔者最后建议,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不要选择支付赔偿金。有的劳动者一定会问为什么,因为当你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的时候,用人单位如果不想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会支付赔偿金作为调解的条件;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目的,提出支付的赔偿金绝对会比法定的赔偿金多;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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