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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声明放弃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司书海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1470人看过

我们都知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那么,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向用人单位声明放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离职时,是否可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先来看看北京、江浙、广东的规定:
    2017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对此做了明确:

劳动者声明要求用人单位放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离职时又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看这四个省、市的规定,各不相同。首先,对浙江高院的解释表示不理解,既然书面承诺无效,就说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用人单位又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离职时,劳动者为什么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其次,笔者认为,广东的做法比较合理,但操作起来比较难。劳动者开始书面放弃,后又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补缴的,离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问题就在于,劳动者如何举证自己向单位要求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再次,看江苏高院规定,一刀切不支持。这种做法,要求劳动者要慎重放弃自己的权利;问题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其签一份放弃声明,而劳动者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就业,不得不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样一刀切的规定就会被用人单位滥用。

最后,看北京高院的规定,一刀切支持。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缴就是违法,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笔者支持北京高院的做法。

看这四个省、市的规定,其实就是各地在处理这个问题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更期待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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