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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司书海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2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22民初3480号
原告:D,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A,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B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A于2015年12月4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于2016年3月3日还款,由被告A提供连带担保,现经原告多次索要未还款,
被告A、B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被告A由被告B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于2016年3月3日归还本息,保证方保证期限为借款方偿清贷款方本息日止,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索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合同、承诺书、担保书及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A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原告与被告B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A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A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为被告B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期间主张其为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XX,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D
书 记 员  E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XX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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