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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司书海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3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1322民初6066号
原告C,居民,
委托代理人A、B,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居民,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XX省徐州市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B、被告太平XX公司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A驾驶停靠在路边的机动车相刮撞,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8天,被告A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986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太平XX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A的车辆主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5万元,不计免赔率,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我公司同意按30%比例赔偿,对原告用药中的非医保用药应由被告保险人承担,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03月01日18时40分许,原告A驾驶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沭阳县XX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繁荣路交叉路口东侧约450米处,刮撞A驾驶停靠在路边的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致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A受伤,交警部门认定,A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A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到沭阳县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左桡尺骨远端骨折等,于2016年4月7日出院,期间支出医疗费79071.85元,出院医嘱:继续患肢石膏外固定4-6周,三月内每两周复查X片一次等,原告遵医嘱于2016年5月9日到沭阳县XX医院复查,支出医疗费737.7元,
被告A为其所有的B重型半挂牵引车/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被告太平XX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5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XX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沭阳县XX医院入院记、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确认为:医疗费7980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4元,被告太平XX公司主张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由被告保险人承担,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哪些药系非医保用药以及替代性用药的最高价格,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A的车辆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医疗费7980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4元,合计80493.55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已付),余70493.55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0%计21148.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审 判 员 A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葛 蕾
书 记 员 B
书 记 员 C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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