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沭阳县森树宾馆与A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民终2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县森树宾馆,住所地沭阳县XX商铺,
投资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沭阳县XX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沭阳县森树宾馆因与被上诉人A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沭阳县森树宾馆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沭阳县森树宾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沭阳县森树宾馆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沭阳县森树宾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孙 权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