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3528号 原告:A,女,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葛高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8年8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