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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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本地律师巧解“一房二卖”困局,李大龙律师助企业成功维权!

作者:李大龙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次举报
2026-05-26

 赤壁本地律师巧解“一房二卖”困局,李大龙律师助企业成功维权!

 

 一场因车库引发的连环纠纷,一次精准的法律博弈

 

 在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一房二卖”的风险始终悬在买卖双方头顶。近日,李大龙律师代理的某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凭借对表见代理规则的精准运用,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场胜诉不仅展现了李大龙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更成为我市房地产纠纷领域又一经典判例。

 

 一、案情回顾:车库被“二次出售”,企业卷入诉讼漩涡

 

张某某早年与某房产公司前负责人徐某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徐某某无力偿还借款,便以公司名义将数间车库转让给张某某,以抵偿债务。然而,张某某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公司又将其中两间车库出售给了第三人杨某某,杨某某随即装修入住。

 

张某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车库转让合同有效,并主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律师策略:抓住“表见代理”与“物权登记”双核心

 

作为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大龙(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了公司工商变更记录、公章使用情况、徐某某的实际职权范围等关键证据。他发现:

 

-徐某某在与张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已不再担任公司负责人,但其手中仍持有公司公章,且曾长期负责案涉小区的开发事务;

-张某某从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支付任何购房款;

-公司与第三人杨某某签订购买协议时,杨某某已支付全款并实际装修占有。

 

李大龙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抗辩:

 

1.表见代理成立,但合同有效不等于物权转移:即便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车库出让合同》有效,但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效力。张某某未办理过户登记,从未取得车库所有权。

2.公司已无履行可能,不应承担二次给付义务:车库已合法出售给善意第三人杨某某并交付使用,公司客观上无法再向张某某履行交付义务,张某某仅能另案主张债权(借款返还)。

 

 三、裁判结果:法院采纳律师观点,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定:

 

-徐某某持公章签订协议,使张某某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但因车库未办理物权登记,张某某未取得所有权;

-公司已向杨某某履行交付义务,不存在违约。

 

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无需赔偿,亦无需交付车库,成功避免了近百万元的损失。

 

 四、李大龙律师:深耕本地房地产纠纷,以实战赢得口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合同有效≠物权有效转移。许多当事人误以为签了合同、拿到收据就“万事大吉”,忽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定效力。而在企业端,前负责人持公章“越权签约”的风险也屡见不鲜。

 

李大龙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处理房屋买卖、合作开发、一房二卖、车库(位)权属等本地房地产纠纷案件,熟悉我市法院的裁判尺度与审理习惯。他尤其擅长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工商档案中提取关键证据,精准锁定“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物权预告登记”等法律突破口。

 

 “很多企业败诉,不是输在道理上,而是输在证据组织和法律逻辑的衔接上。” —— 李大龙律师

 

 五、法律小贴士(给本地企业和购房者)

 

-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后,务必尽快办理预告登记或过户登记,避免卖家“一房二卖”导致钱房两空。

-企业:严格管理公章和授权文件,对已离职的负责人、项目人员,应及时收回公章、变更工商登记,并书面通知合作方,避免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借款抵房:以房抵债协议不等同于物权转移,建议同步办理抵押登记或网签备案。

 

 

遇到房产合同、一房二卖、车库纠纷

??李大龙律师|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点:本地(来访请提前预约) 

??联系方式:点击华律网李大龙律师个人主页查看

??专注领域:房地产纠纷、合同争议、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声明: 

本案判决已生效。感谢当事人信任,李大龙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务实、高效的服务,为我市企业和居民保驾护航。


个人简介:李大龙律师,毕业于全日制法学本科院校,自2012年起深耕法律服务领域,深耕法律行业十四载。 现任湖北文喆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1421220********9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