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了,情理与法理如何平衡
──法院共有物分割裁判思路总结
随着旧城区改建步伐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老房子面临拆迁的命运。本来拆迁是一件好事情,一方面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也改变了城市面貌及环境。
虽说动迁,拆的是房,但动的是人、迁的是户,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动迁利益的分割,那么动迁就可能真的拆散一户户家庭,兄弟姐妹之间反目成仇、父母子女之间亲密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家庭内部对动迁补偿利益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对簿公堂的情况。根据笔者多年代理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人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该《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房屋使用人: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私房(产权房屋)动迁补偿利益的分割
私有房屋动迁了,动迁补偿利益应该由产权人享有,由房屋产权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动迁补偿利益一般是由两部分组成的,房屋价值补偿+各类奖励和补贴。房屋价值补偿款又由三部分组成,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房屋价值补偿款由所有产权人均等分割,各类奖励和补贴由户口在册的以及实际居住人予以分割。同时,享受过动迁和福利分房的人在分割动迁补偿利益时可以适当少分。
三、公有租赁房屋动迁补偿利益的分割
公有房屋动迁补偿利益由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分割公有房屋的动迁补偿利益时,需要参考下列因素:房屋来源、居住情况、他处有房情况等。如果这些影响因素均相同,那么法院倾向于认为承租人及同住人均等享有动迁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