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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才是他处有房?
房屋动迁纠纷案件,最常提及的一个概念就是他处有房,到底什么是他处有房?什么是福利分房,未成年人和父母一起享受过福利分房算不算他处有房?私房拆迁是不是一定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笔者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对这些概念分不清楚,本文旨在就房屋动迁中公房拆迁“他处有房”的界定进行阐述。
一、什么是他处有房?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是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该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关于他处有房的具体规定,是在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根据上述规定,他处有房主要是指福利性质的分房,以及公房在分配、购买产权以及拆迁后所得房屋等情况。那么私房拆迁是否属于福利分房呢?
二、私房拆迁中是否属于福利分房
关于私房拆迁后所得动迁利益的性质,是根据在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中的。根据该会议纪要第一条,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房房屋被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出,私房动迁原则上不属于福利性质,但是有除外规定。如果被动迁人享受过拖底保障或者其他福利性政策,那么该种情形还是属于他处有房。
【案例解析】
王某户口在一处承租公房内,房屋已经拆迁。家庭内部因为动迁款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对簿公堂。对方拿出王某小时候和父母一起享受过动迁利益的证据。该证据为一份动迁安置协议,根据动迁协议内容,王某的父亲系该私房的产权人,该私房在2009年动迁了,动迁安置对象为王某的父亲、王某的母亲以及王某。动迁协议还写明,该户独生子女1人。王某的父亲选择货币补偿款安置,共领取补偿款**万元。
请问本案中王某小时候和父母一起动迁动迁过是否属于福利分房呢?结合上面的法律规定,虽然王某和父母一起动迁的房屋为私房,但是根据动迁协议的内容,王某本身作为了安置对象,而且是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独生子女作为福利政策,单独安置了王某,王某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三、未成年人受配公房算作福利分房吗?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随附于父母的居住权益,原则上不与书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于父母共同受配过共有住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住房,在确定另外一套住房同住人的范围时,不影响该当事人同住人的认定。
综上,笔者认为判断一位当事人是否是他处有房,主要取决于是否享受过福利性质的分房。其中未成年时和父母一起受配过房屋以及私房拆迁原则上不属于福利分房,但是在拆迁的过程当中该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享受过动迁福利政策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