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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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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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房屋拆迁中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发布者:张正雯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6日|分类:拆迁安置 |2833人看过

成功代理房屋拆迁中共有物分割案件

摘要:兄弟姐妹7人共有的产权房屋动迁了,原本已经对补偿款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却随着一个产权人的去世,兄弟姐妹间对补偿款的分割再起争执。    

案件描述:

委托代理人:张正雯   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关键词

共有物分割    房屋征收    拆迁安置

案情简介

2013年黄浦区董家渡一户私有房屋动迁了,产权人是兄弟姐妹7人,产证上记载建筑面积为43.3平方米,动迁之前一直由七弟在实际经营着一家米粉店。由于该户迟迟无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经过征收事务所经办人员反复做工作,最终七人对自己心里认可的补偿款数额作出了书面承诺,最后顺利的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太平的生活随着七弟的去世被打破。老大一家三口一纸诉状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动迁补偿款,理由是自己是产权人,七弟经营的米粉店是在自己的产权房屋内,因此要求对于经营部分的补偿款也应该相应分割,自己已经获得的补偿款太少。七弟的老婆和孩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了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兄弟姐妹七人各自签订的承诺书是否有效;2、对于非居部分的经营补偿,其他产权人是否有权利享有。

律师分析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牵扯到人员众多,补偿款有居住部分补偿和非居部分补偿构成,因此就以下几个问题阐述律师观点:

1、对于产权房屋,所有产权人都是涉案当事人,除原告外,其他共有人都是被告;若属于居住困难户,被认定为居困安置的对象的非产权人也是被告。

2、产权人分为外共和内共,所谓外共就是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共有人,内共就是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共有人;一般情况下,外共能够分到的补偿款数额小于内共。

3、共有物分割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承诺书等书面文件如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4、房屋征收中,非居部分的经营补偿款应该属于营业执照中规定的实际经营人,其他人不应该享受补偿利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签订的书面承诺书有效,非居部分的补偿款属于七弟所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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