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时和父母共同受配过房屋,
成年后他处房屋动迁还属于同住人吗?
【案例简介】
上海市黄浦区某处公房动迁,房屋原承租人为杨某,杨某在2005年去世。杨某去世后,杨某的女儿杨小某去相关物业公司进行了承租人变更。2019年,该处公房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杨小某和房屋征收部门签署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补偿协议内容,该处公房获得的动迁补偿利益是两套动迁安置房屋以及货币补偿款人民币150万元。
该公房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时,公房在册户口共6人,分别是杨小某、杨小某的配偶周某,杨小某的儿子周小某,以及杨小某的妹妹杨华,杨华的女儿韩丽,杨小某姐姐的女儿王艳和王艳的儿子李某。杨小某夫妇是知情退休回户,周小某曾经单位享受过房贴,杨华和女儿韩丽曾经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王艳未成年的时候和父母共同受配过一套公房房屋居住面积只有十几平方米。该处公房从2007年起一直处于出租状态。
王艳和杨小某、杨华等两户人家无法就动迁补偿款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王艳诉讼至法院,要求按照三分之一来分割动迁补偿款,理由是周小某和杨华、韩丽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
【庭审经过】
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原告王艳未成年时和父母共同受配了一套公有住房,是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最后法院认为未成年时和父母共同受配过房屋,不属于他处有房,因为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益是依附于父母的,不是单独成立的。但是判断成年人是否属于某处房屋的同住人,还需要考虑该未成年人成年之后是否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一年以上。最后法院裁决王艳和其子李某不是该公房的同住人,理由是王艳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实际居住过,没有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律师点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时和父母共同受配过房屋,并不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同住人的唯一标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做出的沪高法民【2020】4号文件《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条规定,未成年时和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未成年人并未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随附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成年后所获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故此,未成年人和父母受配公房,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但是如果该未成年人要成为被征收公房的同住人,一定需要满足成年之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