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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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经营性房屋要拆迁了,租客享有动迁利益吗?

作者:张正雯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2次举报


案例分析

     上海市杨浦区某处私房动迁房屋产权人为上海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上海爱益公司在2000年承租集团公司的102室和108室用于经营20164某集团公司和上海市杨浦区某征收事务所签署动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集团公司系产权单位是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约人由于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性质补偿金额除对房屋本身的补偿外还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潢补偿签约搬迁奖励费纯货币奖励材料补贴证照补贴等其中证照补贴10万元

上海爱益公司认为自己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经营人也有营业执照而且房屋也有过装修自己还有停产停业损失故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集团公司支付动迁款58万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过庭审查明上海爱益公司和某集团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上海爱益公司有过续签最后一份租赁合同的的结束日期2016930合同同时约定在租赁期满或提前接触合同归还租赁房屋时租赁房屋应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装潢保持完好集团公司对上海爱益公司对装修和添加设施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本案被告某集团公司保证了租赁合同得以履行至合同期满原告上海爱益公司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房屋承租人本就应该在合同届满且无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及时搬迁此系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故原告也无权获得签约搬迁奖励费纯货币奖励设备搬迁费设备重置补偿关于装潢补偿根据合同的约定租赁期满原告应当将装潢及添加设施完好的随房屋一起返还故房屋装潢在合同期内归原告使用期满后不属于原告所有现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张的装潢补偿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证照补贴原告无证据证明征收事务所给予的证照补偿是原告的证照故此法院亦无法支持

律师点评

     关于非居住经营性房屋承租人能否分得动迁补偿利益取决于如下几个因素

1、租赁合同的约定合同条款中如果对承租的房屋将来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进行过约定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裁决2、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对经营性房屋动迁利益的分割进行约定那么法院通常会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中补偿条款的计算方式结合实际使用和贡献程度来进行裁决比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潢补偿签约搬迁奖励费纯货币奖励材料补贴证照补贴等来确定各类补偿项目

3、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原告上海爱益公司的主张是因为上海爱益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对自己不利合同约定了动迁利益的分割方式

4、关于非居住经营性房屋证照补贴的归属通常是归属证照上的经营主体


张正雯律师(15821826507)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有着丰富的法理论知识;自从业以来,先后为黄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7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