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雯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租人不肯签署结算单,同住人如何通过诉讼维权?

发布者:张正雯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631人看过

承租人不肯签署结算单,同住人如何通过诉讼维权?

【案情介绍】

上海市黄浦区某处公房动迁,房屋承租人为蒋小敏,在册户口有11人,分别是蒋小敏,蒋小敏的大哥蒋大为,蒋大为的妻子郝某以及女儿蒋丽,蒋小敏的弟弟蒋小为,蒋小为的妻子张某以及女儿蒋平,蒋小敏的姐姐蒋小芳,蒋小芳的儿子杜某,蒋小敏的妹妹蒋小芬,蒋小芬的女儿孙某。

动迁时只有蒋小敏和蒋小为三口之家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蒋大为三口之家的户口是2000年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而且在2000年之前也曾享受过政府的福利分房。蒋小芳母子的户口是2006年迁入的,迁入后没有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而且户籍迁入前蒋小芳母子和蒋小芳的配偶也共同享受过单位的福利分房。蒋小芬母女的情况和蒋小芳类似,户籍迁入后没有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而且也曾享受过动迁利益。

承租人蒋小敏是个孤寡老人,没有子女也没有配偶。虽然独自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是一直对蒋大为的话言听计从。房屋征收开始后,蒋小为一家积极配合动迁组工作,积极搬场。蒋小敏却迟迟不肯签署征收协议,后在动迁组工作人员的反复沟通下,而且明确告知如果错过了签约期限,总的动迁利益将要减少。蒋小敏担心动迁利益减少,在签约期限截止前签署了动迁协议,并办理了搬场手续。

协议签署后,一家人曾就动迁利益的分割开过家庭会议,蒋小为一家认为自己是同住人,并且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应该多分。但是其他几户人家认为房子是祖上留下来的房子,应该按户均分。各方无法就动迁利益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蒋小为迫于无奈,只好和妻子女儿一起作为原告向法院诉讼,希望通过法院依法裁决动迁利益分割问题。

【律师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持调查令去征收事务所调取被征收房屋的动迁协议和结算单。动迁组工作人员告知,蒋小敏未签署结算单,动迁协议也无法进入审批流程。所以调查令调取不到动迁协议和结算单。

面对此种情况,如果调取不到动迁协议和结算单,蒋小为将无法诉讼,而且蒋小为一家一直在外租房居住生活,退休金收入无法覆盖高昂的房屋租金,分割动迁利益迫在眉睫。

律师在仔细研究案情后,也通过动迁组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希望大家能够在律师的参与下就动迁利益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调解未果。而且蒋小敏及其他户籍在册人员也明知自己的劣势,故意以不签署结算单的方式让蒋小为一家无法诉讼。

怎么办?对方不签署结算单,蒋小为一家就无法诉讼,蒋小为基本的诉权都无法保证,这个是作为律师无法接受的。最后律师想到了一种方式,动迁协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律师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在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律师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个工作日后终于拿到了盖章的征收补偿协议。

本案最后通过此种方式顺利立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了动迁公司作为第三人,由动迁公司出面澄清结算单的情况,最终蒋小为一户获取了大部分动迁利益。

【律师点评】

    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动迁协议和结算单是立案的必要资料,通常情况下律师持调查令去动迁公司调取不存在任何障碍。但是具体到本案中,面对承租人一方故意不签署结算单,以此逼迫原告接受不合理的调解方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动迁利益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手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