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正雯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7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海市黄浦区某处公房动迁,公房承租人为华某,华某于 2005 年去世。该处公房于 2022 年被纳入房屋征收地块,华某的儿子徐某和房屋征收部门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征收时,该处房屋共有在册户口 3 人,分别是华某的儿子徐某,徐某的配偶项某以及徐某的二姐徐*某。二姐徐*某离异未生育子女,动迁之前一直居住在该处公房内。
华某和配偶项某因自己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但二姐徐*某因经济条件困难且名下无房具有申购资格。在 2011 年华某以姐姐徐*某的名义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徐*某名下,但是实际的付款人和房屋使用人均为徐某夫妇。该公房被征收后,徐某作为签约代表和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接洽。
徐*某没有参与房屋征收的任何事宜,2022 年 7 月,徐某夫妇和徐*某签署了一份家庭内部分割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徐某确认该公房总的征收补偿款为 750 万元,乙方徐*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为 250 万元。协议同时约定了,登记在乙方徐*某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徐*某应无条件转让给徐某夫妇。徐*某在将产权变更登记在徐某夫妇名下之后才能获得250 万元的征收补偿款。合同签署后,乙方徐*某积极配合徐某夫妇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在办理的过程中发现,经济适用房需要五年之后才能过户交易,根据协议如果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那么徐*某将无法获取任何房屋征收补偿款。在和徐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徐*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庭审经过】
徐*某作为原告,徐某夫妇作为被告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
法院受理后,庭审中法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资料,围绕如下争议焦点展开:
1、原被告签署的家庭内部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2、原告徐*某是否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登记在原告徐佩兰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影响徐*某同住人
的认定?
被告徐某认为《家庭内部分割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分割动迁利益,而且关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都是约定清楚的。
原告认为原告属于同住人,理应分得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该利益的获取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双方签署的协议是无效的。而且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房屋,不能随意买卖更名。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家庭内部分割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为经济适用房并不是商品房屋,不能自由买卖流通,受到政策的限制。经济适用房也不是纯福利性质房屋,享受经济适用房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但是在分割征收补偿款时应该适当少分。少分的标准通常是在 20%左右,后在法院充分释明法律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就征收补偿款的分割达成了调解方案。
【律师点评】
房屋征收后,家庭成员如果就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达成一直意见,通常会签署一份家庭内部分割协议,这类家庭协议如果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是有效的。
在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上,曾经享受过动迁或者福利性质的分房通常会排除同住人的认定,但是经济适用房不影响同住人资格的认定。如果同住人曾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那么在分割动迁利益时应该适当少分,少分的标准是少于正常同住人应得份额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