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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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动迁,可否分割动迁利益?

发布者:张正雯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4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解析】

  2017年上海市杨浦区长浜路255号(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纳入杨浦区某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系争房屋为私房,产权人为唐生生,唐生生已于2006年死亡。唐生生配偶先于其去世。唐生生及其配偶共养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儿子唐某宝,大女儿唐某芬,二女儿唐某琴,三女儿唐某芳。原告孙某系唐某宝的妻子。孙某与唐某宝分居多年,但二人一直未离婚。

  2018年,唐某宝以身体不好,需要领取低保为由,欺骗孙某离婚。同时口头承诺系争房屋动迁利益会分割原告孙某的。孙某亲信了唐某宝的话,二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内容:二人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

  2019年4月唐某宝作为代理人与动迁部门签署了动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系争房屋价值补偿款(俗称“三块砖”)247万元,装潢补贴17214元,选择了三套动迁安置房屋,系争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和各类奖励补贴总额不足以覆盖三套动迁安置房屋的价格,唐某宝作为代理人需要支付给动迁部门108万元的结算差价。唐某宝拒绝安置孙某。

  原告孙某认为其作为系争房屋是私房,原房屋产权人已经去世了,房屋产权发生继承,唐某宝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唐某宝继承系争房屋产权份额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享有八分之一产权。孙某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作为孙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动迁利益。

  【法院裁决】

  法院在裁决书中写明,涉案房屋系私房,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在产权人之间分配,唐某宝等四个子女作为继承人按照继承的产权份额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具体分配时,还应根据各类费用的性质,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割。对于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部分以及与产权有关的补贴款项,应由四个继承人基于继承所得产权份额予以分配,其余剩余款项结合实际居住情况酌情分配。

  涉案房屋虽系原告孙某与被告唐某宝协议离婚后所取得征收补偿利益,但征收事实发生在双方婚姻期间,故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照顾女方但权益原则结合双方的意见,酌情确定原告可获得征收补偿利益35万元。最终法院作出裁决,认为原告孙某享有35万元的货币补偿款,被告唐某宝应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孙某。

  【律师点评】

  本案是离婚后分割动迁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离婚协议是否对动迁利益的分割进行过约定;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动迁私房,在分割动迁利益是只分割房屋价值补偿款“三块砖”还是各类“三块砖”+各类奖励和补贴都一起分割;3、私房动迁利益分割中,居住对分割动迁利益影响多大?

  离婚后,如果需要分割动迁利益,法院在审理中判断一方是否享有动迁利益,最重要的依据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如果对动迁利益对分配进行了约定,那么法院会按照离婚协议来判决;如果离婚协议未对动迁利益的分配进行过约定,法院会综合房屋来源,房屋性质、居住情况等因素进行裁决。

  关于私房继承的动迁利益到底是“三块砖”还是“三块砖+各类奖励和补贴”,笔者认为继承的动迁利益是三块砖+各类奖励和补贴。根据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六条之规定,在私房征收中,只有产权人才是安置对象。从该规定看出,私房动迁利益发生权利评议,产权人享有全部的动迁利益。动迁利益既包括三块砖的钱,也包括各类奖励和补贴。

  私房动迁利益中,实际居住这个因素对动迁利益的分割总体影响不大。正如前述,私房动迁发生权利平移。所有的动迁利益均归属产权人。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抚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张正雯律师(15821826507)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有着丰富的法理论知识;自从业以来,先后为黄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7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