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0年08月10日|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刑终364号 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苏0707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A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A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相旭东 审 判 员 A 审 判 员 徐家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伏 云 书 记 员 B 法律条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第三百一十五条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