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0年08月11日|1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706民初8331号 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写字楼6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海州区XX, 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诉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