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0年08月08日|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海民初字第0947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连云港市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德培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