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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0年08月07日|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22民初380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告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由于缺乏共同的感情基础,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自从产子后,夫妻双方便没有共同生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儿子A一直在原告娘家抚养,直到2015年9月底,因A乙高烧,原告要求被告前来探望,被告便让亲属抱回自己家中,现原告希望抚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也还小,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周某甲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上述理由诉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登记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子女,应当认为双方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亦属情有可原,详查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宜互谅互让,团结和谐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XX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焦一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玉秋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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