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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乙X利、乙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0年08月07日|1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与A、乙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03民初1645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连云港XX,
法定代表人A,行长,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无固定职业,
被告:乙XX,现在盐城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人乙X利,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中XX)诉被告乙X利、乙XX、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被告B(被告乙XX委托代理人)、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6421.54元;2、三被告给付原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6年4月21日为5545.56元,自2016年4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3、被告乙X利以其所有的位于XX一号第17幢2单元2-9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债务;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乙X利辩称:房子是我买的,我现在没有还款能力,我老公和弟弟乙XX都在服刑,我希望能调解把房子处理了,
被告A留成的答辩意见同被告A顺利,
被告XXX公司辩称:本被告应当在拍卖抵押物之后就未能清偿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因为该抵押物已经进行预告登记;原告要求本被告对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因为本担保人仅就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关于律师费并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与被告乙X利、XXX公司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通用条款(一)各1份,原告以此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
2、被告乙XX签订的《共同还款承诺函》1份,被告A在承诺人处签名,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被告乙X利的上述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以此作为要求被告乙XX承担责任的依据,
3、《零售贷款借款借据》1份,原告拟以此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将22.9万元借款汇至被告乙X利指定账户,
4、被告乙X利、XXX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1份,原告拟以此证明其与被告乙X利约定将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
5、《房屋抵押预告(在建工程)登记证明》1份,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原告,原告拟以此证明被告乙X利用涉案位于XX2单元2-901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预登记,
6、《逾期未还款查询单》1份,原告拟以此证明被告乙X利、乙XX实际偿还借款至2015年12月12日,截止到2016年4月2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6421.54元、利息和罚息共5545.56元,
7、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1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江苏XX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16000元,
被告A、乙X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XXX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签订的贷款合同只是约定了对借款的本、息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没有约定对律师费用承担保证,
被告XXX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涉案房屋已经在2013年12月28日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但被告乙X利没有去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原告主张目前没有办理抵押房屋他项权证的责任在被告,其没有责任;被告A、B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因为原告和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A和乙XX系姐弟关系,被告乙X利欲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绿地观湖一号17栋2单元2-901室房屋在2012年9月13日与原告、被告XXX公司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通用条款(一)各1份,上述合同约定了“被告乙X利作为借款人购买被告XXX公司位于绿地观湖一号17幢楼2单元2-901室房屋,借款月利率为5.4583‰,借款金额为229000元,借款期限为25年,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借款本息为1553.39元,逾期还款按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上50%罚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1、借款人以贷款所购房屋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在该房竣工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15日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2、保证人被告XXX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等内容,被告乙XX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承诺其自愿作为被告A上述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对A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汇至被告乙X利指定的账户,同时还办理了关于涉案房屋的《房屋抵押预告(在建工程)登记证明》,登记权利人为原告,被告乙X利按约定偿还本息至2015年12月12日后未再偿还其他借款本息,原告因而诉至本院,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截止至2016年4月2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6421.54元、利息和罚息共5545.56元,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后,原、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他项权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乙X利、XXX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经将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至被告乙X利指定的账户,被告XX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的,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三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只按约定偿还本息至2015年12月12日以及截止至2016年4月2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6421.54元、利息和罚息共5545.56元的主张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乙X利给付其借款本金216421.54元、截止至2016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5545.56元以及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6421.54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18745‰计算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A顺利赔偿律师代理费16000元的诉求,因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费发票能够相互印证且三被告均无异议,现被告乙X利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律师费16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该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乙XX自愿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作为被告A的上述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对A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偿还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乙XX对上述借款本息以及律师代理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XXX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了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现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他项权证,该被告应当对被告A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XXX公司对被告A尚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XXX公司对律师费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告和被告XXX公司并没有约定律师费不在其保证范围,故依照该法条规定,被告XXX公司应当对原告发生的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该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乙X利以其所有的位于XX第17幢2单元2-9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的诉求,因为当事人仅对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在抵押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时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办理他项权证,即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其该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X利、乙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XX偿还借款本金216421.54元及利息、罚息(2016年4月21日之前利息、罚息共计5397.59元;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216421.54元为本金、按月8.18745‰计算)律师代理费16000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被告A、B共同承担,被告上海XX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借款时一并连带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A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厨房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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