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0年08月06日|1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6民初8335号 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写字楼6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3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XX, 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卢 丹 书 记 员 徐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