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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佐与张波、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颜廷强|时间:2020年08月05日|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赣民初字第04387号 原告赵新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寒松,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波,居民,(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被告高峰,居民。 委托代理人隋新明、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新佐与被告张波、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新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波、高峰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新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新佐撤回对被告张波、高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赵新佐负担。 审判员 秦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海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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