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艳|时间:2017年07月14日|7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0年3月至同年5月,原告承包被告所投资兴建##生态旅游度假区部分绿化工程,绿化(植树)范围分别为:1-2号球道间、2-9号球道,截止同年5月底,原告共植树11957棵。之后,双方补签了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施工起止日期、存活率及付款期限。其中:起止日期为2010年3月10日至同年5月20日,存活率为70%,付款期限为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在诉讼中,经原告核算,工程款总额为2061583.6元,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予以认可。因被告未按承包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于是产生纠纷,引起本案诉讼。在工程实际施工中,工程量的多少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双方在后期未能对此确认,日后引起诉讼就没有任何依据。幸而,对方对工程总额予以确认,否则,就要走审计程序了。
(附本案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汉东路7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6709140835。
被告:襄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司公司董事长。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绿化工程款3367064.2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 实 和 理 由
2010年2月2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襄樊##旅游度假区部分绿化工程承包协议》,原告按该协议履行了施工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特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樊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