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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作者:郭丽红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3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至今已将近半年,通过日常办案体验,我发现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对具体案件中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1.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虽未签字但是事后追认以及其他体现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所负的,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由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只有在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定的举证责任

1.对于第一条第1款、第3款,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非夫妻共同意思以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该债务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只能由具名债务人偿还。

2.对于第一条第2款,举证责任在举债人的配偶

一般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该债务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由具名债务人偿还。

三、启示

1.对于债权人来说,为了避免以后因无法举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面临个人偿债能力有限或夫妻转移财产导致债权受偿困难,建议债权人在设定债务时就让已婚人士夫妻双方一并签字。

2.对于夫妻双方尤其是未对外举债配偶一方来说,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其利益是一种重大保护,避免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配偶另一方对外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还是要建议夫妻双方对家庭日常生活和双方日常收入注意留存证据,以便的关键时可以举证家庭日常生活没有对外举债必要性。

总之,事先的风险防范比事后救济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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