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红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39328547
咨询时间:08:30-18:30 服务地区

探望权中止和恢复

作者:郭丽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5次举报


探望权中止和恢复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有关中止前配偶探望权问题,日常代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起诉要求探望子女的案件较多,中止探望权和恢复探望权的案件不是太普遍。借此机会,汇总了有关探望权中止和恢复的法律规定,对中止和恢复探望权问题加以梳理。

一、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二、法律分析

1.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无论该父或母是否支付抚养费,都不应影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实践中,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对方未及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拒绝协助对方探望子女,这是混淆了抚养义务和探望权的关系,与法律规定相悖。

2如果离婚时未涉及探望权,一旦离婚的当事人就探望权发生争议,可以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一旦法院就探望权作出生效裁决,应按照裁决履行,否则,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是就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而是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按照法院裁决进行探望或协助对方探望。

3.如果在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过程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与子女关系恶化致使子女坚决拒绝探望、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教唆引诱胁迫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等,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由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征询当事人意见、有时会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后对是否中止探望权作出裁定。对于被中止探望权的当事人,可以在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三、结论

无论是中止行使探望权还是恢复行使探望权,关键是提供证据证明行使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是否具有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一般要达到一定程度。


郭丽红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6年
  • 13839328547
  • 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0次 (优于91.1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337分 (优于89.3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8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郭丽红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4094 昨日访问量: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