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飞鸿律师 郭丽红
最近代理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这个案件的争议之处就是在家里突发疾病能够被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甲是某单位职工,司机驾驶岗。经单位安排,甲带车到乙单位值夜班。乙单位没有安排值班室,该职工恰巧居住在乙单位旁边的小区,乙单位便安排该甲在位于小区的家中值夜班,值班期间随时等待乙单位调度电话安排任务。某个值班期间,甲在家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甲所属单位为甲申请工伤,但是,人社局以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甲的近亲属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委托我们作为其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争议焦点
工伤认定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即甲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代理过程
案件代理过程中,我复印了劳动合同、亲自到甲所属单位及乙单位了解情况、申请单位就事发情况出具证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尽量收集能够想到的证据,目的就是为了证明甲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撤销了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人社局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尚在审理中。
办案感想
在代理这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件过程中,我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同时,也让我认识到,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应结合立法目的及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囿于以往的认识。在家中也可以从事工作,在家中从事工作时间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在家中从事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同时,我也认识到,用人单位的积极配合、证人的积极作证,十分有助于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
7年
10次 (优于91.1%的律师)
1次 (优于78.61%的律师)
3335分 (优于89.41%的律师)
一天内
18篇 (优于91.5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