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案例中,全球连锁超市向员工发出两次《违章违纪单》的警告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冯某长达17年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J L F超市的行为明显有针对性,于情于理都有亏欠。本案一审冯某败诉,二审判公司败诉,应向冯某支付25万多元的赔偿金。
为叙述方便,下文中超市以“JLF超市”代替,员工以“冯某”代替。
1、冯某于2000年11月22日入职JLF超市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017年2月22日,JLF超市公司向冯某作出《违章违纪单》一张,给予二级警告一次。冯某在该“本人同意以上处罚结果,对此无疑义”处签名确认。
3、 2017年2月26日,JLF超市公司又向冯某作出给予二级警告一次。冯某也在该“本人同意以上处罚结果,对此无疑义”处签名确认。
4、2017年4月21日,JLF超市公司以冯某“存在二次二级警告,等于三级警告,可以立即辞退”为由通知了JLF超市公司工会。当日,JLF超市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冯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向冯某送达。
5、冯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7日向冯某出具了《超期未审结证明》,证明其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冯某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定后,冯某起诉到法院。
1、冯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J L F超市支付冯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2305元
(一)JLF超市对冯某作出的两份《违章违纪单》没有事实依据,
(二)JLF超市未有任何事实依据证明冯某存在违反工作程序或盘点流程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冯某在处罚单上签字仅代表其收到处罚通知,不代表其认可处罚结果,且冯某在收到处罚通知的一年内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表达诉求,认为上述两份违纪单无事实依据,请求予以撤销。
2、J L F超市认为:
(一)冯某存在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事实。2012年11月24日冯某签收了《员工手册》第五版,并在《员工手册第五版确认书》上中确认,公司按照《员工手册》及相应规定进行处分是合理的,冯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二)冯某主张的工资标准远远高于其实际工资。
3、一审法院认为:
(1)J L F超市公司以冯某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冯某二次二级警告,而冯某在上述二份《违章违纪单》的“本人同意以上处罚结果,对此无疑义”处签名确认;
(2) 依据冯某认可签收确认的《员工手册》第五版第2.3.3条之规定,2次二级警告等于三级警告,J L F超市公司可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其于冯某签字认可的二次“二级警告”的行为,故J L F超市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
(3)法院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4、二审法院认为:
(一)两份《违章违纪单》上载明的“本人同意以上处罚结果,对此无疑义”均系打印字体,并非冯某本人书写,冯某仅在员工签字栏予以了签名;
(二)JLF超市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最终处分决定一旦作出,员工必须在处分决定上签字确认,如员工不签字,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将以挂号信或其他法定形式送达员工,处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论JLF超市公司作出的处分决定有无事实依据,员工均必须签字确认,
(三)JLF超市公司并未保障员工对自身受到处分行使申辩救济的权利,这种制度规定容易导致用人单位过度行使用工自主权,可能出现任意对员工进行处分员工却无救济途径的情形,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JLF超市公司以冯某构成两次二级警告为由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无相应的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5、 二审裁判结果
成都JLF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某赔偿金252525元;
1、本案中的J L F超市是一家大型全球连锁超市,败诉的原因主要是:2017年2月22日,2017年2月26日短短4天就两次给予了一位工作17年的老员工违纪警告,J L F超市的做法明显具有针对性,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法官没有采信他们的理由;
2、J L F超市在作出警告和开除员工的理由和程序看似很严密,但是关键证据《违章违纪单》上载明的“本人同意以上处罚结果,对此无疑义”均系打印字体,并非冯某本人书写;超市的HR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为法官的判决找到了理由。
3、通过本案分析,对于打工者,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在公司给我们处罚通知时,如果必须要签收,应该这样写:收到,但不同意!
4、对于企业人事来说,一定不能把”“本人同意以上处罚结果,对此无疑义”这样重要的话直接打印在通知上,这种重要的东西需要员工亲手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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